合同签订后,该港商开始组织生产。在合同项下货物生产期间,日商曾派员到该港商的水管生产厂检验该厂生产的水管有关长度、厚度、通水等参数,并将各种规格的水管各剪一节带回,日商看到样品后感到满意。当年12月,该港商装船发运,交付全套单据后,收取了日商支付的全部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当地商检机构派员检验,发现水管严重扁损,与合同规定不符。商检机构认定水管扁损等缺陷是由于充气不足,水管两端密封不良所致,并出具了货损证书。日商遂向该港商提出解除合同,追回货款及损害赔偿的要求。日商电称:该项买卖合同为CIF横滨交货,卖方就必须保证在横滨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即货物品质检验应以目的港检验为准,但该批水管已证实有严重扁损。因此,主张解除合同,卖方立即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
该港商接到日商的索赔要求后,认为既已将货物交付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该笔交易已经完结。因此,日商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是毫无道理的。至于水管质量问题,日商曾在该批货物生产期间,派员来厂检查质量并取样认为满意。在CIF条件下,货物自装运越过船舷起,风险即全部转移至买方,卖方不再承担瑕疵担保之责,故对日商的索赔要求置之不理。最后,日商只好根据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仲裁庭经过仔细调查,认为在CIF条件下,虽然货物自装船时起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卖方并无责任保证在目的港交付品质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但是,此批水管扁损的原因在于充气不足,两端密封不良,即货物瑕疵的原因产生与装运之前。至于买方曾派员检验,由于该水管尚在生产期间,难以认定买方已有合同时间检查所有货物,且水管扁损也需一定时间和条件才能发现。因此,仲裁庭裁定该港商败诉,应赔偿日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