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单位的免税规定

2012-03-05
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科教用品免税范围如下: 
一、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 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三、 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四、 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五、 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 标本、模型; 
七、 教学用幻灯片; 
八、 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九、 实验用动物; 
十、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 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二、 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三、 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四、 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 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 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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