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减免税须知(2002年6月修订)

2012-03-05

申办程序:
凡企业或单位进口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可予享受减免税的,应由该企业或单位的有关经办人员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无特殊原因而由代理公司代办申请减免税手续的,海关概不受理,如因路途遥远等原因企业确需由代理公司向海关代理申办减免税手续的,则由企业向海关出具委托代办减免税手续正函,代理公司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或单位在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需先在商务中心购买《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注:《备案表》为有关部门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第一次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进行减免税额度备案时使用),按照表中内容、填制说明及随附以下的有关单证逐一认真填写,加盖公章、签名交由预录入公司录入,录入完毕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关税处减免税科办理减免税手续。关税处在手续齐全、单证相符的正常情况下,经三级审批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签发《征免税证明》(特殊情况除外)。《征免税证明》签发后,如合同号、有效期、进口口岸、原产国四项内容有误,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变更;如其余各项内容有误,则无法更改,需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故企业在填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时,应严肃认真,准确无误,所附单证应真实准确。企业或单位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因先填制《商品归类审批表》交关税处商品归类人员审核,如企业对其所申报税号存在疑难时,应在合同签订后即可提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向海关关税处申请商品预归类或进行归类咨询,在明确其税号后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如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对货主所申报的税号有疑异时,则由关税处填制《商品归类问答书》提交相关归类分中心予以明确后,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申办内容及所需单证: 
一、边境小额/506 
免税范围:根据署监(96)304号、(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文件、署税[2000]846号,对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或经国务院特批的海上边贸口岸),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国家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国家另有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均可享受减半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所需单证: 
1、经贸部或经贸委出具的具有边境小额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复印或传真件); 
2、货物原产地证书; 
3、进口合同、发票(复印或传真件)、商品所需的其他单证,如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进口货物自动登记证明》等。 
二、鼓励项目/789 
免税范围:根据署税[1997]1062号及署税发文,凡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所列的商品外;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所列的商品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据署税[2000]620号及署税发{2002]2号文,对上述署税[1997]1062号文国内鼓励投资项目(指国内投资基建、技术改造项目)中《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进行了修订。即:2000年11月1日后新批准(指项目可研批复日期)的国内鼓励投资项目及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署税[2000]620号文中《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两个修订的目录执行。对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结转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报关进口的,仍按署税[1997]1062号文中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1月1日及以后报送进口的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对2000年11月1日及以后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一律填写修订以后的条目,编码为“E”。 
2002年1月,根据署税发(2002)2号文,国家计委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进行了调整,即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的国内鼓励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如在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已按调整前《目录》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不得再办理延期手续。 
、所需单证:  
(1)国内投资基建、技术改造项目:  
(2) 国家、自治区/兵团计委或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3)企业的营业执照; 
(4)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设备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说明等) 
(5)进口货物合同、发票、设备清单、装箱单、提单、运单及进口所需的其他有关单证如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进口货物自动登记证明》等;(传真件或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 
其中(一):据署税[2000]426号文,对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亦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手续,项目性质为“I”,征免性质为“789”。 
(二):据署税[2000]642号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并符合署税[1997]1062号、署税[1999]791号、署税[2000]42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待遇,其项目性质为“L/中西部外商再投资”,征免性质为“789”或“799”。 
(1)国家、自治区/兵团计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2)外经贸部门批准项目设立的有关文件; 
(3)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设备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说明等) 
(6)企业的合同、章程、验资报告;  
 (7)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进口设备清单(仅结转的老三资企业提供)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如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进口货物自动登记证明》等。 
3、贷款项目: 
(1)国家、自治区/兵团计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2)贷款项目证明(仅结转项目提供); 
(3)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4)企业的营业执照; 
(5)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设备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说明等) 
(6)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如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进口货物自动登记证明》等。 
三、自有资金/799 
免税范围:根据署税(99)791号文、署税[2000]426号文,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即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或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以及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所需单证: 
1、由国家/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的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合同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 
2、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设备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说明等) 
3、进口货物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如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进口货物自动登记证明》等(复印件或传真件)。 
四、贷款中标/611 
免税范围:根据署税[2000]484号文,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即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及上述组织的赠款)项目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所需单证: 
1、信息产业部或国家机械工业局核发的《国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原件; 
2、《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进口货物的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设备部件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说明等); 
5、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口货物清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如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进口货物自动登记证明》等(复印件或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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