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

2012-03-05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 
1.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三、办事机构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 
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五、办事机构义务 
1、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其中: 
(1)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老企业,发放蓝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2)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过渡期企业,发放咖啡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3)对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新企业,发放墨绿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2、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其中: 
(1)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给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过渡期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新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办事程序 
第1步:外商投资企业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2步:海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第3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狈,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 
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第4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出具《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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