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全部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012-03-05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将一律不准出口。这是昨天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的。

  根据规定,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人员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本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茶叶、乳及乳制品、蜂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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