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出境工作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2-05-08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扩大,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社会保险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认定与评残、待遇的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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