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问题

2012-05-0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全面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除获得医疗救治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内的生活护理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致残、患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补偿,不应由职工负担。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的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具体的伤残待遇。基于两方面原因,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而不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也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费用的支付。
分享到:
0
相关阅读
友情链接
© 2018 我考网 http://www.woexam.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湘ICP备18023104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1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94470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