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以及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一)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中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制定基金运营准入的资格标准、认定基金运营机构资格、监管基金运营、查处基金管理重大违规违纪案件等项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主体。
(二)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财务监督,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按规定有序进行。
(三)审计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运营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财务收支,包括基金会计凭证和账簿报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基金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管理运营基金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运营机构,必须加强基金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实现自我约束。
(五)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必须认真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严肃地对待和处理检查出来的问题。
(六)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公众有权了解各项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报告,自觉接受公众、团体和组织的社会监督。
寿险小知识: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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