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保险代理人管理自律规则

2012-05-08

    为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工作,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保险代理行为,维护广大保险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营口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办公室《关于对辽宁省各保险行业协会授权的通知》(保监沈发[2001]07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营口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保险代理人管理的各项法规。凡在执业中的保险代理人均要做到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以挂靠方式做业务拿佣金。对无证上岗者,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有权予以查禁。
                 
    第二条
    凡公司录用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均需将人员情况报至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由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资格管理、执业管理及终止管理。
                 
    第三条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不能同时为两家和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严禁保险代理人的回佣行为。
                 
     第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从合同解除日起享有转司权。保险公司要尊重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转司权,转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拒绝和拖延。对符合行业协会规定的转司保险代理人均须到行业协会办理手续。凡没有行业协会出具的手续,转入公司不得接收该人入司(要求转司的个人保险代理人须凭转出公司的介绍信到协会办理手续)。
                 
    第五条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严重违规违纪通报制度》(即黑名单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及时将严重违规违纪的保险代理人人员名单上报行业协会,并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通报各公司。
                 
    凡属于自动解约或未达到某公司考核标准而予以除名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自其自动解约或除名之日起半年内,其他公司不得录用(履行正常程序转司的个人保险代理人除外)。
                 
    第六条 各公司不得安排保险代理人不做保险业务而专职从事招聘代理人的工作;不准以许诺职务、高薪等为条件招聘保险代理人。
                 
    第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可恣意夸大自身优势和产品功能,不可蓄意贬低中伤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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