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强制保险政策有望调整完善

2012-05-08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复函浙江省消协,已经注意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之内容,尽快妥善处理。
  据法制日报报道,2月22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建议函并抄送中国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之内容,改变《办法》第25条有关强制保险的内容。
  4月4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关于修改〈办法〉第25条规定的建议》的回复函。回函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对《办法》中关于住房贷款保险问题非常关注,一直在收集整理各方意见,鉴于调整、完善《办法》涉及面广、影响大,目前,他们正在加紧工作,协调各方意见,尽快妥善处理好住房贷款保险政策问题,维护好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
  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回函,浙江省消协认为:省消协、省律协、浙大法学院三家联合上书《关于修改〈办法〉第25条规定的建议》已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定的《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希望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加快对《办法》修改、完善的步伐,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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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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