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2012-04-04
  股指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一般而言,股指期货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约标的。即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比如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标的即为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
  (2)合约价值。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指数点与合约乘数的乘积。
  (3)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
  (4)合约月份。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结算的月份。在《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中,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共四个月份。比如在2006年12月1日,中金所可供交易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将有0612、0701、0703和0706四个月份的合约。“06”表示2006年,“12”表示12月份,“0612”表示2006年12月份到期交割结算的合约。0612合约到期交割结算后,0701就成为最近月份合约,同时0702合约挂牌。0701合约到期交割结算后,0702、0703就成为最近两个月份合约,同时0709合约挂牌。采用近月合约与季月合约相结合的方式,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共有四个合约同时交易,具有长短兼济、相对集中的效果。
  (5)交易时间。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投资者应注意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可能有特别规定。
  (6)价格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7)合约交易保证金。在《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中,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定为合约价值的8%。中金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进行调整。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实际比例以中金所正式公布的合约中所规定的比例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普通投资者无法直接在中金所开设保证金账户,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期货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来进行交易和结算,相应的期货公司为了更严格地控制投资者的风险,一般会在中金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基础上再上浮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依投资者开户的期货公司而定。
  (8)交割方式。股指期货交易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在现金交割方式下,每一未平仓合约将于到期日结算时得以自动平仓,也就是说,在合约的到期日,空方无需交付股票组合,多方也无需交付合约总价值的资金,只是根据交割结算价计算双方的盈亏金额,通过将盈亏直接在盈利方和亏损方的保证金账户之间划转的方式来了结交易。现金交割与当日无负债结算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差别在于两点:其一,结算价格的计算方式不同;其二,现金交割后多空双方的持仓自动平仓,而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双方的持仓仍然保留。
  由于交割结算价是根据当时的现货价格按某种约定的方式计算出来的,因而股指期货的交割使股指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在合约到期日趋合。
  (9)最后交易日和最后结算日。股指期货合约在最后结算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最后交易日与最后结算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现规定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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