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精讲(237):税款的追征与退还

201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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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追征与退还★★
1.退还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即使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特殊情况:累计数额10万元以上。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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