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集体职工也可领养老金了

2012-04-01
    

  65岁的王碧媛娭毑上世纪80年代随丈夫来到长沙,在丈夫单位食堂打杂,不是正式职工,也没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不过,现在她也可以补缴一笔保险费,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记者昨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起,符合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统称小集体职工),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据摸底,湖南约有25万人可像王碧媛娭毑一样享受该政策。

  根据《意见》规定,在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后,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就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在达到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每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参保个人负担,《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参保对象要及时申报并办理参保手续,今年6月30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发放。今年12月31日后不再按此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适用对象

  三类养老险缺失群体可参保

  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由于当时对劳动用工形式的限制造成的。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国家也一直没有将他们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成为养老保险缺失的一个群体。

  “城镇小集体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方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是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湖南省城镇户籍;二是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湖南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三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什么是“五七工”和“家属工”呢?省人社厅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五七工”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等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家属工”是企业正式职工的配偶或子女,在没有劳动部门指标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并实际参加了工作的人员。“譬如企业正式职工的家属从农村随调进城,在企业的小卖部、食堂等从事辅助服务性工作,他们不是正式职工,也没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上述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缴费办法

  超80岁只缴2000元

  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

  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缴费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计入;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不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继承。

  发放政策

  部分对象每月定额发410元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这些参保对象没有连续工龄,参保后按其实际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核定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基本养老金按“定额办法”核定,统一自2012年1月起按每月41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

  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统一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统一政策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此外,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规定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涉及工龄项目调整时按15年计算。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死亡的,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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