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以旧换新业务的财税处理

2012-02-09
  一、销售收入的确定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旧商品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货币金额之和应该与新商品的含税公平市价相当,因此应以旧商品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差价来确定含税销售收入,然后再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售收入。

  二、取得的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销售方在回收旧商品后,对旧商品的处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旧商品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二是将旧商品作为资源回收利用,三是为避免旧商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商品回收后进行综合处理。无论哪种情况,取得旧商品后企业一般先将其作为存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按其抵价金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中,由于一般无法取得旧商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例】阳光家电商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促销电视机,每台旧电视机作价400元,消费者支付2408元现金就可以取得新电视机一台。上述款项已通过现金结算,收回的旧电视机已验收入库。同类电视机平均售价为每台2808元,当月采用此方式销售电视机1000台。

  家电商场所标售价为含税售价,因此会计处理为:

  销售收入=含税售价/(1+增值税税率)=2808×1000÷(1+17%)=2400000(元)

  借: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400000.00

      库存现金 240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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