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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江广告公司在“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12年2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东方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742万元。该广告于3月10日发布,长江广告公司收到东方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742万元。 长江广告公司支付了东方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90%的合同款
广告发布时:
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 060∕(1+6%)=1 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6%=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954
应收账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742∕(1+6%)×6%=4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
主营业务成本 700
贷:银行存款 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