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每日一练免费测试(2015.08.09)

20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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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500吨大米(总价为200万元),后乙公司又将该500吨大米转售予丙公司(总价300万元,约定由乙公司承担运费);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且经催告,甲公司未能供货,导致乙公司亦不能履行其与丙公司的合同。经查,乙公司因违约最终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乙公司履行其与丙公司的合同应支付运费5万元、负担相关税费3万元,除此无其他支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违约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金20万元

B.甲公司有权主张在损失赔偿额中,扣减乙公司如果履约即应支付的运费5万元

C.甲公司有权主张在损失赔偿额中,扣减乙公司如果履约即应负担的税费3万元

D.丙公司有权直接要求甲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1)选项A: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20万元违约金属于乙公司的实际损失。(2)选项BC: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有权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在本案中,乙公司因未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而节约的运费、税费应认定为因甲公司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在损失赔偿额中抵减,结合本题,假定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售价格是甲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赔偿损失=20+(300-200)-5-3=112(万元)。(3)选项D:合同分别在甲乙、乙丙之间成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亦只能在甲乙、乙丙之间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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