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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境内公民王先生在市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因经营活动需要,自2010年4月1日起,王先生将个人资金1800万元借给本公司使用,王先生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0%。(假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2011年)
问题:
(1)王先生收取的利息在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并说明理由。
(2)王先生本人按借款协议向公司收取的利息应缴纳哪些税费?分别为多少?
答案:
(1)王先生收取的允许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5万元(500×2×6%×9÷12),一方面计算利息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1000万元),另一方面计算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6%)。
(2)王先生收取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分别为:
营业税=1800×10%×9÷12×5%=6.7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75×7%=0.4725(万元);
教育费附加:6.75×3%=0.2025(万元);
个人所得税=1800×10%×9÷12×20%=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