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有关政策的解释

2013-05-06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有关政策的解释

一、“报考条件”的第2条所指学历的专业不限,党校毕业取得的学历应当予以承认。

二、“报考条件”的第2条第(1)、(2)、(3)、(4)款中“取得会计师及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限”从取得资格之日开始计算,且以足月计算。

三、“报考条件”的第2条第(5)款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为取得相应学历之日开始计算。

四、通知所称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仅指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统计师。其他如:金融经济师、讲师(讲授财务会计课程)等均不包括在内。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格不能等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当予以承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后,必须通过考试方式取得,才能予以认可。

六、破格条件中第二条第(二)款“《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申报条件第5款”内容如下: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2)、主持或主研的财会科研项目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本人独立或为主撰写过3万字以上的会计专著并公开出版;

(4)、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会计专业论文在省级以上的公开学术刊物发表;

(5)、在会计工作实践中,对本单位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或参与经营决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财会部门负责人;

(6)、在特大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在大型企业、地(厅)级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一年或财会部门负责人五年以上;在中型企业、县(处)级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三年以上或财会部门负责人七年以上。

七、对行政机关下属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报考条件中第2条第(5)款执行。

八、机关分流人员按现工作单位性质,分别按相应的报考条件执行。

九、工作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档案存放在异地或自行保管的人员,报考时考生应将个人档案交由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由人才交流中心推荐申报资格评审,否则将不能申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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