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冲刺讲义(8):监控(制度的设计与执行)

2020-08-29

2020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冲刺讲义(8):监控(制度的设计与执行)

监控(制度的设计与执行)★★
  质量控制要素6 监控
  1.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实施监控的目的包括:
  (1)遵守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案例】2019年真题
  (1)质量控制部负责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监控,监控的内容为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答案解析』不恰当。质量控制制度监控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要素6.1 监控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3.要素6.2 监控内容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实施监控的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4.要素6.3 实施检查
  (1)检查的周期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2)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
  ①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②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应当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③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3)定期告知监控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案例】2019年真题
  (3)对新晋升的合伙人,每年事务所对其已完成的一项业务进行业务质量检查,若连续五年合格,以后为五年为周期进行质量检查。

『答案解析』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案例】2012年真题
  (4)以三年为周期,选取每一位合伙人已完成的一个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合伙人在连续两次的检查中被评为优秀,以后可每隔五年检查一次。

『答案解析』
  不符合规定。业务检查的周期不得超过3年,每3年至少应检查每个合伙人的业务一次。

  【案例】2009年真题
  (6)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选取已完成业务进行检查,检查对象为当年度考核等级位列后3名的项目负责人。

『答案解析』
  监控政策不符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业务进行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应当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案例】2010年真题
  (2)内部业务检查制度规定,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选取已完成业务进行检查。如果事务所当年接受相关部门的外部检查,则当年暂停对所有业务的内部检查。

『答案解析』
  内部业务检查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内部业务检查。

  5.要素6.4 监控结果的处理
  (1)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①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②该缺陷是系统性的、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2)适时将缺陷及补救措施告知相关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3)提出补救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各种监控发现的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补救措施:
  ①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②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③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④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4)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的处理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5)定期告知监控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对已实施的监控程序的描述;
  ②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③如果相关,对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缺陷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6.要素6.5 记录监控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①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②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③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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