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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能力等级2)
提示:这部分有三个易考点:
一是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况;
二是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停止执行的特例;
三是税务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