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章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