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424):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2015-09-11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章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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