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48):内部审计服务

2015-08-30

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48):内部审计服务

(一)不被允许的情况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承担管理层职责,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

(二)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内部审计服务主要包括:

1.制定内部审计政策或内部审计活动的战略方针;

2.指导该客户内部审计员工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3.决定应执行来源于内部审计活动的建议;

4.代表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结果;

5.执行构成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

6.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

7.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包括全部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和重要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并且负责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三)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的要求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1.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2.财务会计系统;

3.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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