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40):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015-08-26

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40):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3.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能,或提供与公司秘书行政事项有关的建议,只要所有相关决策均由审计客户管理层做出,通常不会损害独立性。

知识点拓展: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能,或提供与公司秘书行政事项有关的建议,只要所有相关决策均由审计客户管理层做出,比如审计客户将复核所有草拟的文档并对其负全部责任,事务所可以为审计客户提供包括以下事项的行政服务:

(1)草拟与公司会议相关的会议记录;

(2)草拟与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类似会议所作的决策相关的文档;

(3)发送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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