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33):贷款和担保

2015-08-23

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33):贷款和担保

(一)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的主体

按照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的主体划分,包括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提示:关于“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的主体这个问题中,职业道德守则不讨论“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

(二)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

 

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来说:

1.从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

(1)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如果该贷款或担保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的,应当判断该贷款是否对审计客户或事务所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影响重大,事务所需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不利影响。

(2)从非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非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

2.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其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担保,因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3.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1)会计师事务所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如果账户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不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因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的贷款和担保

针对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来说:

1.从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

(1)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

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如果该贷款或担保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的,不管是否重大均不对独立性产生影响。

(2)禁止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非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

2.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担保

禁止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担保,因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3.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1)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如果账户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禁止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因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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