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25):在审计客户中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

2015-08-19

在审计客户中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

以下四种情况中,如果在审计客户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知识点拓展:如图7,审计客户A与其母公司(实体C)、与投资者(实体D)之间的关系就属于现在讨论的情形,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实体C和实体D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3.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知识点拓展:如何判断“其他合伙人”?这里隐含着对“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所处分部”的判断。

例如:A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部的某一合伙人老王(项目经理),接受该事务所总部人员调配,执行武汉分部的某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则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老王所属分部属于武汉分部还是深圳分部?

(与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老王有关的“其他合伙人”是武汉分部的还是深圳分部的呢?)

提示:这里“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是武汉分部的“其他合伙人”,而非深圳分部“其他合伙人”。

因此,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的武汉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应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4.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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