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24):拥有经济利益的各类人员
拥有经济利益的各类人员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2.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
3.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其主要近亲属;
4.会计师事务所中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提示:对于以上“四类人员”独立性要求的是不一样的。例如:
对“主要近亲属”的要求基本与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相同,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但对“其他近亲属”拥有经济利益是否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需按照重要程度进行判断,采取措施降低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