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20):公众利益实体

2015-08-16

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20):公众利益实体

(一)公众利益实体的涵盖范围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比如“证监会”所规定的上市公司);

2.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比如“国资委”所规定的“央企”)。

(二)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判断因素

如果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其管理层、股东、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利益相关者、政府、特殊利益集团和媒体等),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实体业务的性质(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

2.实体的规模(如水务集团、天然气集团等);

3.员工数量(如“央企”)。

链接:独立性原则对“公众利益实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注意本知识点在教学前后的应用,比如:

(1)教材P498图22-5,“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对关键审计合伙人或高级合伙人的“冷却期”规定;

(2)教材P502表22-2和表22-3,“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规定;

(3)教材P505,“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业务”,如果审计客户是公众利益实体时的特别要求;

(4)教材P515,“收费”,连续两年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某一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比重较大(比如超过15%)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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