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98):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2015-08-29

【推荐】注册会计师最新模拟题 注册会计师最新讲义 注册会计师讲义下载

【推荐】第一次报考注册会计师哪里学好?

【推荐】怎么才能一次通过注册会计师?欢迎免费试听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P390-392)

首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要明确工资薪金的来源地与支付地是可能存在差异的。其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

归纳与说明:(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具体规则如下图: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5年以上的

在我国纳税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税公式,更好体现了非居民纳税人的来自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的原则。明确了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在计算上的划分方法。

(2)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职务期间不论履职地点是在境内境外,在境内工作职责的所得应在我国纳税。在境外为履行在我国工作职责的所得也应在我国纳税。

例题11-13:(P392)某外籍个人(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在2012年1月1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其大部分时间实在境外履行职务,2012年来华工资时间累积180天,根据规定,其2012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境内支付的工资20000元——全在我国纳税

副总经理在华180天

境外支付的工资(如果该个人所属国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属于境内180天的部分也在我国纳税

(3)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①按日工资和当月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持续运用问题(P392):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5年期限的具体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5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申报缴纳税款”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分享到:
0
相关阅读
友情链接
© 2018 我考网 http://www.woexam.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湘ICP备18023104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1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94470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