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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P390-392)
首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要明确工资薪金的来源地与支付地是可能存在差异的。其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
归纳与说明:(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具体规则如下图: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 非居民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 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 居民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
5年以上的 | 在我国纳税 |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税公式,更好体现了非居民纳税人的来自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的原则。明确了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在计算上的划分方法。
(2)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职务期间不论履职地点是在境内境外,在境内工作职责的所得应在我国纳税。在境外为履行在我国工作职责的所得也应在我国纳税。
例题11-13:(P392)某外籍个人(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在2012年1月1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其大部分时间实在境外履行职务,2012年来华工资时间累积180天,根据规定,其2012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境内支付的工资20000元——全在我国纳税
副总经理在华180天
境外支付的工资(如果该个人所属国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属于境内180天的部分也在我国纳税
(3)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①按日工资和当月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持续运用问题(P392):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5年期限的具体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5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申报缴纳税款”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