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96):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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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能力等级3)P396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特别说明:第一,对于公司雇员取得不可交易的股票期权、认股权证与可交易的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的计税规定不同。

第二,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在行权时的计税规则有所不同,在2005年7月1日起一致。即: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

这部分内容的学习思路:

政策沿革:

1998年,国税发〔1998〕9号,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财税〔2005〕35号,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9年,财税〔2009〕40号,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如果取得不可交易的期权、股票认购权的涉税情况图示:

 

股票期权、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关于规定的月份数:

计算税额的规定月份数——单独计算税额公式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包括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

第二种,如果取得可交易期权、股票认购权涉税情况如下:

 

第三种: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P38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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