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83):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息所得

20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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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息所得(能力等级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链接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给投资者或亲属购买住房,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给投资者购买住房,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投资者以外的职工购房,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资金购买房屋等财产的归属

应税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用企业资金为本企业除投资者以外的雇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工资、薪金所得

新增政策: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特别归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免规定:

征免

具体状况

应征

(1)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不征

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对于盈余积累已转化为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税,支付对价的新股东对已支付对价取得的股息红利转增资本(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免征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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