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基础辅导讲义(457):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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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教材例26-6: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2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60000万股,持有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l35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9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l8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32400/13500=2.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900-900×4/8=45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400/(13500+450)=2.32(元/股)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72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13500×70%=226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72000+22680)/60000=1.58(元/股)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500×70%=21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18/900=20.88(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72000+21924+20.88)/60000=1.5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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