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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
教材例26-2: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200/20000=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60000×2%=1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1200/(1+3%)+1200/(1+3%)2+61200/(1+3%)3=58302.83(万元)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60000-58302.83=1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302.83×3%×(1-25%)=1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00/10=6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311.81/6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200+1311.81)/(20000+6000)=1.52(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