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08):职业道德保密

2015-08-10

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08):职业道德保密

1.保密原则基本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2.对保密范围提出的要求(空间和时间)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现有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空间要求)

(2)在终止与客户或工作单位的关系之后,注册会计师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时间要求)

3.无意泄密的对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4.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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