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01):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2015-08-07

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01):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对独立性的总体要求(教材44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审计独立性要求的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提示:独立性对审计项目组所有人员提出要求,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人员。

二、对审计独立性的具体要求(教材441)

1.项目合伙人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3.会计师事务所应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三、会计师事务所获知违反独立性的应对措施(教材441)

1.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的情况立即告知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审计项目合伙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约束的人员;

3.审计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受独立性约束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四、获取书面确认函(教材441)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2.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五、应对关系密切的防范措施(教材441)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长期由同一个高级人员执行某项鉴证业务,则可能由于亲密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为此,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对独立性造成的不利影响:

1.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提示:定期轮换的人员除了签字注册会计师,还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链接:教材P502表22-2和表22-3“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期轮换“5+2”问题模式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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