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65):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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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核算和管理。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二)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特别提示: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搬迁支出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四)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企业搬迁的资产(原资产)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按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作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新购置资产)

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应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例外规定:本政策施行之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新增)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新增)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五)应税所得
1.搬迁所得的基本规定和涉税处理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解释: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和支出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的核算,只计入搬迁完成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完成年度的确认

(1)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①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②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2)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①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②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3.政策性搬迁对企业弥补亏损年度的影响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例题:某企业于2008年度发生经营亏损600万元,至2011年度尚未弥补完毕,按照政府的要求该企业在2012年5月起停产进行政策性搬迁,2015年4月底完成搬迁,则其2008年的亏损的最后一个弥补年度是2015年。

解析:企业2008年的亏损的5年抵亏的最后期限本应在2013年,但是由于企业2012年进行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从搬迁的次年(即2013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即2014年)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其亏损弥补年度是: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5年,故其2008年的亏损的最后一个弥补年度是2015年。

(六)征收管理

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

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2.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3.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4.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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