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51):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2015-08-06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归纳: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

确定计税成本或金额的证据;

确定损失的证据和说明;

确定责任人或赔偿的证据和说明;

相关账表;

大额及非常规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P313,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P313(七)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1.资产捆绑打包,以市场方式拍卖等造成的售价低于计税成本的损失需要的证据

2.内控不健全操作不当等的损失需要的证据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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