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49):企业所得税关于资产损失基本管理原则

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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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理原则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资产损失取消了审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申报扣除”制度。

实际资产损失的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经批准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归纳:

实际资产损失——在发生年度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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