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39):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015-07-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2)

固定资产的概念只强调使用时间,不强调使用价值。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6种情况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7项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P302

未提足折旧推倒重置的——净值并入重置后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未提足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标准重新确定。

已提足折旧的——P303,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年限内摊销。

分享到:
0
相关阅读
友情链接
© 2018 我考网 http://www.woexam.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湘ICP备18023104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1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94470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