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22):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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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释:

第一,业务招待费开支存在一个标准和一个限度,需要将标准和限度进行比较,以其小者作为可扣除金额。

第二,作为业务招待费限度的计算基数的收入范围,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等。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存在一定的共性。

第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基数包括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第五,对于筹建期间的招待费支出,采用了招待费的扣除标准、筹建费的扣除方法。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体现在实际发生额的60%的比例限制;筹建费的扣除方法则是纳税人可采用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或者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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