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基础辅导讲义(419):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20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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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在判断控制时,投资方应首先考虑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及其设计,以识别:(1)相关活动;(2)如何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3)哪一方拥有现时能力主导这些活动;(4)哪一方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回报。

(一)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

1.相关活动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活动:

(1)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

(2)金融资产的管理;

(3)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4)研究与开发活动;

2.决策机制

就相关活动所作出的决策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1)就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

(2)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服务提供商,并决定其报酬;以及终止其作为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关系或者将其予以辞退。

在判断哪个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投资方考虑的因素可能包括:

(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2)影响被投资方利润率、收入和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

(3)各投资方拥有的与上述决定因素相关的决策职权的范围,分别对被投资方回报的影响程度:

(4)投资方对于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的大小。

(二)赋予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

1.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

2.赋予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方式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可能源自各种权利,例如,表决权或潜在表决权、委派或罢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该被投资方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的权利、决定被投资方进行某项交易或否决某项交易的权利、由管理合同授予的决策权利。这些权利单独或者结合在一起,可能赋予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3.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

在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所拥有的权利时,还应区分该权利是实质性权利还是保护性权利。

(1)实质性权利

在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仅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的权利。实质性权利应是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可执行的权利。实质性权利通常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某些情况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2)保护性权利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三)权力源自于表决权

1.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2.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投票权但无权力

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投票权,但当这些投票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其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3.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

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本部分以下同),应综合考虑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可以赋予投资方拥有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

4.潜在表决权

在进行控制分析时,投资方需要考虑其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以及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以确定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潜在表决权为获得被投资方表决权的权利,例如可转换工具、认股权证、远期股权购买合同或期权所产生的权利。

(四)权力源自于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主体的投资方对其的权力并非源自于表决权,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其设计导致在确定其控制方时不能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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