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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主要表现在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操作中,其总的原则是应体现“反向”,比如,反向购买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子公司(购买方)为主体,保留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各项目,抵销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权益各项目。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性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上述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法律上母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形成的对法律上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假定A上市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对B公司进行合并,B公司原股东能够对A上市公司实施控制。合并报表中合并金额的计算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合并金额 |
流动资产 | A公司公允价值+B公司账面价值 |
非流动资产 | A公司公允价值(不含反向购买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账面价值 |
商誉 | 合并成本-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如为负数应反映在留存收益中) |
资产总额 | 合计 |
流动负债 | A公司公允价值+B公司账面价值 |
非流动负债 | A公司公允价值+B公司账面价值 |
负债总额 | 合计 |
股本(A公司股票股数) | B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A公司持股比例+假定B公司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面值 |
资本公积 | 差额 |
盈余公积 | B公司合并前盈余公积×A公司持股比例 |
未分配利润 | B公司合并前未分配利润×A公司持股比例 |
少数股东权益 | 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B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