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2015.07.16)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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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2013年)

A.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

B.甲公司董事丁

C.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乙

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

答案:A

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不得担任管理人,丙律师事务所已经超过了3年;(2)选项B: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与现在是否重新取得无关);(4)选项D: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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