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省区合作共建 推动泛珠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发展

2012-02-05

9月22日,在南昌举行的第七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签署了《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协议》。江西省副省长熊盛文,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金琦出席协议签字仪式。

根据共建协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共建合作机制,推动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信用体系的发展,并着重推进八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合作机制,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并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优先在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安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试点工作,积极支持九省(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三是泛珠三角区域建立区域性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搭建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台,相互通报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四是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合作与交流,逐步统一区域内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最终实现评价结果区域内互认,共同推进区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五是九省(区)积极推进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每个省(区)每年至少选择一个地区(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至少选择一个地区(市)或县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并及时进行经验总结与推广;六是建立区域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信用产品跨地区使用,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跨地区经营活动的协同管理;七是构建区域信用约束制度,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失信行为依法联合实行公示、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机制;八是加强信用宣传和人才教育培训合作,探索建立信用人才教育合作机制,鼓励引导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高校在信用管理人才教育培训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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