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颁发

2012-02-06
  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研讨会”会议精神,努力推动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深入开展,在制定涉税财物价格管理办法方面都得了较大的突破。

  2010年8月23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0]1243号)。该办法规定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机关或其他有税收征收职能的机关在税收征管中,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提请同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证机构不受理纳税人的计税价格认定申请。该项工作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同时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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