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正式颁发

2012-02-06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研讨会”会议精神,努力推动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深入开展,在制定涉税财物价格管理办法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突破。

  2010年7月22日,湖南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认[2010]100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同时规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商等办法解决经费。

  在制定《办法》的同时,湖南省长沙、岳阳等4个地市也即将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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