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出台实施

2012-02-06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2010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内容范围、工作原则、实施办法、具体程序、经费保障以及纪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暂行办法》还附有认定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八类文书式样。

  为进一步推动《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2011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制定《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严肃纪律,切实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力推动了价格认定工作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各地的贯彻实施,将有效解决目前价格认定工作中随意性较大、多头认定、重复认定时有发生的问题,对保障案件定性量纪的准确性、公正性以及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及《通知》文件扫描版已上传至外网价格认证系统专用平台,价格鉴证机构可登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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