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考试: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

    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英文分别译为 :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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