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法规与政策串讲19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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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14)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A、家庭保护

a、监护和抚养:父母或其他监护依法履行和正确履行和抚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歧视女性或残疾未成年人。

b、关爱与引导:父母等以健康、良好品行和适当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c、教育培养: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d、民主尊重: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决定告知本人,并听取他们意见。(P142—143)

B、学校保护

a、实施素质教育: 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b、关爱与尊重:学校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所有学生;学校等教职工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等。

c、开展成长教育: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d、确保健康与安全:保证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学校等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必要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节,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P143—145)

C、社会保护

a、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b、维护受教育权。

c、为未成年人提高多样化的活动场所:政府应当建立和鼓励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等,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d、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e、预防网瘾。

f、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g、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不适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h、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要加强劳动保护等。

i、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j、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五方面要求。

k、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 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对孤儿等,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救助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l、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做好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

m、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二方面。

n、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

o、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P145—148)

D、司法保护

a、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b、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c、在继承与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赠权;

d、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

e、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f、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P149—150)

(15)未或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A、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a、教育的内容:加强理想、道德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法制教育。

b、教育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 共青团、少先队、校外活动机构; 居委会、村委会、未成年人父母等。

B、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a、对未成年人教育与监控:父母等和学校联合进行。

b、学校教育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

c、社会环境监控制与管理: 严格监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d、传媒与出版物管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渲染危害身心健康的内容。

C、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a、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指几种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九种)。

b、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工读学校矫治 ; 司法矫治: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社会包容:与其他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D、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a、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b、预防措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P153—154)

(16)孤儿救助的实施(形式):(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也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

A、监护人的责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P154)

B、安置孤儿的形式:

a、家庭养育:主要针对是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

b、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主要是针对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

c、收养:要切实保护被收养孤儿的合法权益;

d、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主要针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人;

e、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主要是针对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P155)

C、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的职责:

a、财政部门职责:将孤儿救助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b、发展改革部门职责: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c、卫生部门职责: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

d、教育部门职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免收杂费、书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给予教育救助;

e、劳动部门职责: 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f、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为收养当事人如实出具证明材料;

g、公安部门职责:为孤儿办理户口问题,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和利用儿童违法犯罪的行为;

h、司法部门职责: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

i、建设部门职责: 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P15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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