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法规与政策串讲6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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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

 (21)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目标:保证劳动者或者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P262)

①工伤医疗待遇(标准):

A、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或就近医疗机构;

B、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工伤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

C、交通食宿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发住院伙食补助费;

D、辅助器械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E、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原工资福利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

F、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三个等级,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P264)

②因工伤残待遇(标准):

A、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三方面待遇: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b、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b、达到退休年龄方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

B、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三方面待遇: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安排适当工作或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b、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C、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二方面待遇:a、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个8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b、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P264—265)

③因工死亡待遇:

A、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上述前二项规定的待遇。(P265—266)

(22)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目标(标准):维持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①确定失业保险给付水平的三条原则:

A、给付水平应能确保失业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B、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水平;

C、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P272)

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A、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到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B、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C、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应领而尚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P272)

③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给付:连续工作满1年,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P273)

(2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目标(标准):保障国民的健康、治疗疾病,以及解决由疾病引发的社会问题。(P276)

①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A、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B、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

C、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D、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之上最高限额之下的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负担一定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个人负担比例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P280)

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要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具体支付范围和标准等,由各县、市确定。)(P282)

(24)公共卫生政策法规的目标:在于预防疾病,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P285)

对艾兹病的治疗与救助规定。

①治疗的规定:

a、医疗机构为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b、对确诊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将事实告知本人或其监护人;

c、医疗机构应对孕产妇提供防治咨询、检测和阻断治疗等服务。(P287)

②救助的规定:

a、关怀:对困难的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品;对困难的感染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b、教育救助: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书费,学前、高中教育减免学费等;

c、生活救助;给予困难的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生活救助;

d、生产与工作救助:创造条件,扶持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P287—288)

(25)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目标: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读发展。(P290)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一般规定:

①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②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核心):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实际困难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③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④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

⑤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孕情、环情监测;提供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⑥奖励与帮助:四方面;

⑦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对农村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培训等方面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⑧征收社会抚养费:凡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P29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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