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法规与政策串讲10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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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基金会

 (15)基金会(利用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

A、我国基金会的分类:a、从是否可以面向公众募捐角度分类: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b、从地域范围角度分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公众募捐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只能在一定地域内面向公众募捐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P240)

B、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

a、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b、有一定数量的原始基金(为到账货币资金):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c、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d、有固定的住所;

e、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P241)

C、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a、理事会的构成规模:理事为5—25人,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有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超过1/3,其他基金会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任理事;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1/3。

b、理事会的职能:理事会是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通过方有效;四种重要事项须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c、监事及其职能: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财务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P241-242)

D、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a、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b、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法津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c、基金会的财产及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d、基金会的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e、基金会保证每年用于公益事业开支:公募基金会每年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f、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

g、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有权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协议的,有权解除;

h、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

i、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可捐赠给类似社会公益组织。(P242--243)

(16)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A、公益事业的认定:是一切有益于公众、有益于社会的非营利性事业:

a、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b、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c、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d、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P244)

B、对捐赠和受赠的规定:

a、对捐赠和受赠的总体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扶持、优待公益性团体和单位;国家鼓励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b、对捐赠和受赠的规定:对捐赠人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捐赠人可以自由选择公益性团体和单位进行捐赠,但必须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但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捐赠人捐建公益性工程项目,应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可以留名纪念,可以提出工程项目名称。对受赠人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受赠人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境外的捐赠,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捐赠人捐赠的公益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保质保量施工,完工验收后向捐赠人通报;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规定办理入境等手续。(P244-246)

C、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a、对捐赠的确认: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收据,登记造册;

b、对捐赠财产用途的规定:应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c、建立报告制度:受赠人每年度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d、捐赠人的管理权限和受赠人的责任: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提意见建议,受赠人应公开受赠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e、管理成本的标准:应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规定标准开支。(P246-247)

D、对捐赠者的优惠措施:

a、对企业捐赠的所得税优惠;

b、对个人捐赠的所得税优惠;

c、对境外捐赠物资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的优惠;

d、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政府应给予支持和优惠。(P248)

E、发展慈善事业的主要目标:

a、积极宣传和普及慈善文化,激发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b、在全国范围内健全各类慈善组织并形成社区的服务网络,提高慈善组织的能力;

c、发展多种形式和多种所有制的慈善福利机构;

d、提升志愿服务理论,促成志愿服务政策与制度的建立,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e、慈善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依法推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P248-249)

F、发展慈善事业的基本政策措施:

a、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强化民众慈善意识;

b、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

c、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广泛深入开展志愿活动;

d、支持社会为慈善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e、完善慈善税收减免政策,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f、组织各类慈善捐赠活动,开发多种慈善救助项目;

g、发展中国福利彩票事业,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

h、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从业人员的职业化;

i、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j、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慈善事业;

k、加强慈善工作合作,促进慈善经验交流。(P249-251)

(17)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A、劳动能力鉴定:

a、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c、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60日内作出)

B、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P263)

(18)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不超过1/3)和工会代表(任主任)组成;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代表(任主任)、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必须是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C、人民法院: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不履行仲裁可申请强制执行。

(19)失业保险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

A、失业保险的主管机构:各级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各级失业保险工作。

B、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具体职责六方面。

C、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

a、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b、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c、将社保基金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职专用;

d、禁止社保基金违规投资运营;

e、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

f、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P273--274)

(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B、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C、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P280)

(2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机构。

A、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B、县级政府可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审计。(P282--283)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

A、卫生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按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甲类传染病由国务院决定);

B、省级卫生部门等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技术调查、控制、评价等工作;

C、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保证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交通部门要保证及时运送;

D、突发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必要时可以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要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E、突发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P28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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